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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及秩序,請依規定於校區停放車輛。

說明:
一、本室近來接獲師生反映,校區管制停車場時有無校區通行(停車)證車輛違規停放,甚或久佔校區(停車場)停車格位,影響本校教職員生停車權益及校區觀瞻。
二、依本校「車輛行駛校區管制辦法」第3、4條規定略以:本校所屬單位教職員工之汽車憑汽車通行證進入校區;機車憑機車停車證停放平面或地下機車停車場。另同辦法第21條規定:汽車通行證、機車停車證應張貼於車輛明顯處。
三、本校「車輛收費管理要點」第6、7點規定:汽車進入校園應依規定停放,違規經告發者需繳納罰款新臺幣300元整;機車未依規定停放,違規經告發者須繳納新臺幣150元整,得以連續告發,違規停放情節嚴重者,予以加鎖,開鎖費新臺幣100元整。
四、為改善校區違停亂象,本室駐警隊將依規定執行違規汽、機車之違規告發及加鎖作業,特此提醒各單位及所屬人員請依規定停放車輛。

秘書室駐警隊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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